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范元政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