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債 權 人 楊秀絨
債 務 人 林群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叁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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