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司促,1433,2012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債 權 人 楊秀絨
債 務 人 林群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叁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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