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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楊勝發
相 對 人 謝仲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 至003 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 至003 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1 至003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至003 所示之本票3 紙,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均於到期日屆至後經提示仍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應抄附繕本)。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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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司票字第17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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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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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年5月20日 │20,000元 │97年6月20日 │97年6月21日 │CH No 27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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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7年5月20日 │30,000元 │97年6月20日 │97年6月21日 │CH No 27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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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7年6月15日 │20,900元 │98年6月17日 │98年6月18日 │CH No 79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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