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司養聲,25,201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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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方朝

聲 請 人 柯旭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提出聲請人方朝與配偶潘氏紅桃共同收養柯旭德之聲請書狀。

(二)依民法第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提出聲請人柯旭德已與其養父柯明樹終止收養之釋明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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