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趙竹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養父趙金祥、養母趙諸玉雲除戶謄本及聲請人生母諸秀雲、兄弟姊妹黃永平、黃永全之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養父趙金祥、養母趙諸玉雲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相關證明或免稅證明。
(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
(三)原登記收養之書面文件影本(請至原辦理登記收養之戶政機關申請)。
二、若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分機425號)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