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5號
原 告 莊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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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金福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訴狀載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事實陳述之證明證據資料。
(二)被告人邱金福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三)相對人邱金福如行方不明,應補正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請至警察機關辦理)。
二、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酉股書記官唐千惠(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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