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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姵君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吳汶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原告請求被告交還之車牌號碼2222-VQ號自用小客車之現值?或該車輛於何時購買?購買時之價額為何?㈡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門牌號碼為花蓮縣吉安鄉○○○街35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房屋稅繳納證明)之資料過院。
俾便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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