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監,19,2012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蔡志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吳雪莉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愛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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