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親,11,2012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謝坤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素美、謝姿文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千元。

(二)被告高素美、謝姿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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