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李牡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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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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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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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淑貞 │有限責任花蓮第│100年9月11日 │19,934元 │278401 │2-A-2001│
│ │ │二信用合作社中│ │ │ │13-1 │
│ │ │山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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