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鍾榮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樺聯衛浴建材有│花蓮第一信用合│100年9月30日 │30,000元 │R0000000 │11556 │
│ │限公司 │作社 自強分社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