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除,2,2012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范元政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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