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男之母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 告 張壯明
法 定 代理人 花蓮縣政府
訴 訟 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邱龍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爰命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郭怡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