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鍾文慶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朱釗弘
被 告 陳榆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爭點以系爭支付命令有無既判力為準,而原告已就系爭支付命令提起本院104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事件,該再審事件之結果自影響本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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