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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元帥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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