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3,訴,184,2016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男之母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 告 張壯明
法 定 代理人 花蓮縣政府

訴 訟 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邱龍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爰命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郭怡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