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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許家明
債 務 人 李明華即吳明華
債 務 人 吳惠連
債 務 人 李阿娘即吳李阿娘
一、債務人吳惠連、李阿娘即吳李阿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應予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明華即吳明華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明華即吳明華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61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惠連、李│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41815 │阿娘即吳李│2月03日起 │ │ │
│ │元 │阿娘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吳惠連、李│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1│年息1.83% │
│ │116040│阿娘即吳李│2月03日起 │0月21日止 │ │
│ │元 │阿娘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 │ │0月2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惠連、李│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1815 │阿娘即吳李│1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阿娘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吳惠連、李│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6040│阿娘即吳李│1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阿娘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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