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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許家明
債 務 人 林椿珊
債 務 人 林曉琪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玉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椿珊、林│自民國98年12│至民國99年6 │按年息1.55%計 │
│ │24,450│曉琪 │月1日起 │月30日止 │收利息 │
│ │元 │ │ │ │ │
│ │ ├─────┼──────┼──────┼───────┤
│ │ │林椿珊、林│自民國99年7 │至民國99年8 │按年息1.61%計 │
│ │ │曉琪 │月1日起 │月31日止 │收利息 │
│ │ │ │ │ │ │
│ │ ├─────┼──────┼──────┼───────┤
│ │ │林椿珊、林│自民國99年9 │至民國99年9 │按年息1.55%計 │
│ │ │曉琪 │月1日起 │月6日止 │收利息 │
│ │ │ │ │ │ │
│ │ ├─────┼──────┼──────┼───────┤
│ │ │林椿珊、林│自民國99年9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256%計│
│ │ │曉琪 │月7日起 │ │收利息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椿珊、林│自民國99年1 │至民國99年6 │按年息0.155%計│
│ │24,450│曉琪 │月2日起 │月30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
│ │ │林椿珊、林│自民國99年7 │至民國99年7 │按年息0.161%計│
│ │ │曉琪 │月1日起 │月1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
│ │ │林椿珊、林│自民國99年7 │至民國99年8 │按年息0.322%計│
│ │ │曉琪 │月2日起 │月31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
│ │ │林椿珊、林│自民國99年9 │至民國99年9 │按年息0.31%計 │
│ │ │曉琪 │月1日起 │月6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
│ │ │林椿珊、林│自民國99年9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512% │
│ │ │曉琪 │月7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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