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司家補,28,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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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潘清田
聲 請 人 潘清勇
聲 請 人 潘秀銀
聲 請 人 潘秀梅
聲 請 人 潘秀眞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趙俊翔(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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