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監宣,129,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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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林文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請依附件資料填載),並請提供相對人三女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三)家事聲請狀聲請由利害關係人林麗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然同聲請狀之理由欄及推舉狀則載由利害關係人林昱均擔任,請確認係擬由何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請提供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上開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親屬會議紀錄(由相對人所有子女組成)、同意書;

親屬會議紀錄及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

(五)相對人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六)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宜股書記官劉又華(聯絡電話00-0000000 分機 573)。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附件:監護(輔助)宣告程序、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紀錄及同意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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