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訴,298,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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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8號
原 告 花蓮縣瑞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仁賢
訴訟代理人 蔡承偉
訴訟代理人 謝佳純
被 告 陳願文
被 告 詹慶雲
被 告 陳仁妹
被 告 詹玉妹
被 告 詹雅筑
被 告 詹秀櫻
被 告 詹莉莉
被 告 詹仁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林之翔律師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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