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訴,45,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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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許鳳蘭即旺宏商行
訴訟代理人 邱克銓
被 告 傅仰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月1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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