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除,44,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李彥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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