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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6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彥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叁仟零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62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彥心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34458 │ │8月11日 │ │15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彥心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468636│ │8月10日 │ │4.99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彥心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300元整, │
│ │34458 │ │8月11日 │ │最高收取3個月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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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彥心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新│
│ │468636│ │8月10日 │ │台幣1000元計付│
│ │元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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