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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被繼承人闞元鴻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代 理 人 吳泰焜
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之管理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趙俊翔(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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