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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觀光學院
法定代理人 柴松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觀光學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觀光學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六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是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
如係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觀光學院,為業務需要,依本校第八屆董事會第19次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正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就附件捐助章程第6條之變更與董事會之組織、權責有關,屬重要之管理方法,上揭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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