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監宣,51,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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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林俊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芬蓉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4年8月12日死亡,此有陳芬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本院卷第78頁),是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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