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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葛錦源
侯冠州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玟伶
被 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訴字第191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6,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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