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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號
原 告 林裕峰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 告 蘇龍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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