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黃維欽即員欽商行
代 理 人 王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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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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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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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婷鈺 │中國信託花蓮分│民國104年4月8 │119,785元 │0104285 │19730000│
│ │ │行 │日 │ │ │3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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