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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春媖
代 理 人 李文平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下同)105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1,448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裁定於105年4月29日16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之收入約18,000元等情,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第三人佳婷複合工作坊於105年4月14日出具之員工職務證明書等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 5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卷內可參。
另據債務人自陳:「目前任職單位為佳婷複合工作坊,擔任美髮員的工作,薪資為每月18,000元,另外過年期間有約5,000元之獎金。
除此之外,已無其他考績、加班費、津貼等其他收入。」
有本院105年8月5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
故除薪資與獎金之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
另據債務人自承:「目前名下無任何不動產,但是有2家保險公司之保單,分別為南山人壽保單(保單號碼:Z000000000,南山人壽新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契約,解約金429元;
保單號碼:Z000000000,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解約金865元;
保單號碼:Z000000000,南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契約,解約金37 0元;
保單號碼:Z000000000,南山人壽新康順終身保險,解約金1,033元;
保單號碼:Z000000000,南山人壽快樂兒童外幣增額還本終身壽險,解約金美金4,823. 7元;
保單號碼:Z000000000,南山人壽快樂兒童外幣增額還本終身壽險,解約金美金4,829.39元;
保單號碼:Z000000000,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解約金718元;
保單號碼:Z000000000,南山99終身防癌保險,解約金804元;
保單號碼:Z000000000,南山99終身防癌保險,解約金841元;
保單號碼:Z000000000,南山終身醫療保險,解約金158元;
保單號碼:Z000000000,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解約金10,349元;
保單號碼:Z000000000,子女教育保險,解約金44,640元)、國際康健人壽保單(保單號碼:TWE0000000,康健人壽長保安康定期傷害保險,解約金17,422元;
保單號碼:TWE0000000,康健人壽樂高防癌定期健康保險,解約金424元)。
另外有摩托車一台(車牌號碼:000-000,2003年出廠,已超過10年而無殘值)。」
有105年8月5日調查筆錄、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20日(105)南壽保單字第C1141號函、第三人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1日康健(保)字第10500010190號函附卷可參。
(二)債務人於105年8月9日陳報更正後之更生方案,其內容略為:共分6年72期清償,第1-44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3,000元;
第45-72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4,000元;
第72期當月10日再提出384,413元(保單總價值);
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628,413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29.47,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清償。
(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1,448元,雖該標準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惟本件債務人列計個人生活費8,000元【債務人及女兒膳食費】,已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列計,宜認債務人所列應屬妥當。
又有關每月列計房租支出6,000元部分,債務人陳稱:「目前租屋處地址為:花蓮縣○○市○○路00○00號,租金每月共17,000元,與姊姊劉美卉、弟弟李松安合租,因為弟弟是使用一樓開業,租金9,000元;
姊姊使用二樓的一個房間,租金2,000元,我和女兒劉韻瑤二人使用三樓與二樓之一部分,租金6,000元。」
有本院105年8月5日調查筆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等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卷內可參。
本院認債務人名下無自用住宅可供居住,自有租屋之必要性,且該租屋之租金並未逾花蓮地區一般租屋行情,本院認該筆支出應屬合理。
又有關支出扶養未成年子女劉○○(87年5月26日生)之教育扶養費1,000元部份,據債務人自陳:「目前扶養劉○○,她今年九月將就讀銘傳大學。
之前讀高中時領有原住民補助,但是僅減免學雜費,因為目前不清楚上大學會否有學雜費減免,但是生活費一定是要自己支應,我提列的扶養費1,000元,我願意僅列至劉○○大學畢業,他大學畢業後(即預計109年6月畢業),預計第45期開始(以105年11月為更生履行之第一期),將該1,000元提撥依比例分配給各債權人。」
有本院105年8月5日調查筆錄、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劉○○之全戶戶籍謄本等附卷可參。
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維持其未成年子女最低生活所必須之範圍支出生活費,且債務人就劉○○之教育扶養費1,000元僅列至其大學畢業為止共44期,故債務人列計扶養其子女之教育及扶養費支出應屬合理公允。
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實領薪資約18,000元,第1-44期,扣除每月償還3,000元後,僅保留約15,000元;
第45-72期,扣除每月償還4,000元 後,僅保留約14,000元;
第72期,除每月應償還之4,000元外,債務人願意額外再加計財產價值(保單總 價值)提出384,413元供各債權人分配清償,本院認已 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 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平等語。
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
.....」,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
(二)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此部分債務人業於105年8月17日具狀陳報同意於105年8月9日陳報之更生方案加註倘有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其餘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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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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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共分72期,第1-44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新臺幣3,000元;第45-72期,該期當月10日│
│ 提出新臺幣4,000元;第72期,該期當月10日再多提出新臺幣384,413元,由各債權人│
│ 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遇 │
│ 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3、4、6、7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 │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
│ 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2、5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該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 │
│ 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 │
│ 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2,132,615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628,413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29.47% │
│6.備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期,│
│ 仍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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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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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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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434,922元 │20.39%│①第1-44期:612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45-72期:816元 │
│ │ │ │ │③第72期多還:78,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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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256,533元 │12.03%│①第1-44期:361元 │
│ │限公司 │ │ │②第45-72期:481元 │
│ │ │ │ │③第72期多還:46,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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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71,278元 │3.34% │①第1-44期:100元 │
│ │限公司 │ │ │②第45-72期:134元 │
│ │ │ │ │③第72期多還:12,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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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72,958元 │3.42% │①第1-44期:103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45-72期:137元 │
│ │ │ │ │③第72期多還:13,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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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 426,677元 │20.01%│①第1-44期:6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45-72期:800元 │
│ │ │ │ │③第72期多還:76,9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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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421,772元 │19.78%│①第1-44期:593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45-72期:791元 │
│ │ │ │ │③第72期多還:76,037元│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448,475元 │21.03%│①第1-44期:631元 │
│ │限公司 │ │ │②第45-72期:841元 │
│ │ │ │ │③第72期多還:80,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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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2,132,615元 │ 100%│①第1-44期:3,000元 │
│ │ │ │②第45-72期:4,000元 │
│ │ │ │③第72期多還:384,413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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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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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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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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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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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等其他│
│ 娛樂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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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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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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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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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
│ 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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