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明珠
陳明鳳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鍾淑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姿利(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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