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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陳憲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安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具狀表示與相對人聯繫未果,顯無再調解之必要,請求直接進行訴訟審理程序等語,有聲請人民國105年8月10日民事聲請狀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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