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5,司簡調,156,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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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代 理 人 胡定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岳虎間返還機車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160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

次查,相對人之住址為花蓮縣秀林鄉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是以,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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