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5,司簡調,188,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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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代 理 人 胡定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承中即傅柄翔即傅炳翔即傅光嵐間返還機車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傅承中即傅柄翔即傅炳翔即傅光嵐之戶籍址為花蓮縣○○鄉○○路○段000巷0號(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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