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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鳳嬌、黃阿省間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送達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黃鳳嬌、黃阿省應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一黃鳳嬌設址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黃鳳嬌戶籍謄本及戶役政資料各一紙附卷可參,堪認送達相對人之一黃鳳嬌之文件,除公示送達外,已無合法送達相對人黃鳳嬌之可能。
從而,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應認調解通知無法送達而不能調解,揆諸前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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