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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長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和
代 理 人 林政雄律師
代 理 人 高逸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煥東、邱煥三、邱孟珠、邱煥南、邱龍珠、黃朝枝、黃牡丹、黃阿省、黃秀英、陳宏銘、陳宏源、陳信榮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因聲請人代理人已具狀表示本件顯無成立調解之可能,聲請逕行訴訟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5年8月10日民事陳報狀一紙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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