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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張月圓
被 告 彭仁信
彭仁政
彭仁義
彭獻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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