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呂彩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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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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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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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謝詩婷 │花蓮二信中正分│104年10月8日 │18,000元 │EA0243267 │05003100│
│ │ │社 │ │ │ │014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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