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裕震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裕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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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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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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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新企業有限公│玉山銀行花蓮分│105年1月31日 │99,604元 │CA5039325 │10234350│
│ │司(鍾兆禮) │行 │ │ │ │06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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