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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7號
原 告 徐嘉蔚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高逸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月12日下午4時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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