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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余更力
相 對 人 宏鼎聯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守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陳明儀於民國(下同)99年7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又關係人陳明儀於99年7月26日邀關係人陳徐幼治為一般保證人共同簽立貸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用8,0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99年7月26日至119年7月26日,詎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6,212,152元,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4年5月8日因信託原因移轉予相對人宏鼎聯業有限公司,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人列宏鼎聯業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授信申請書影本一件、貸款契約書影本一件、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影本二件、利率查詢影本一件、公司資料查詢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公司資料查詢影本二件、戶籍謄本二件、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申請書影本一件、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等為證。
又經本院於105年7月1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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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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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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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花蓮市 │福安段│ │1726 │建│ │ │164.00 │ 全部 │宏鼎聯業有限公司 (│
│ │ │ │ │ │-0000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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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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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
│ │ │ │ │房屋層數│ │ │築材料│ 面積 │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 │
│ │ │ │ │ │ │ │及用途│ │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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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1241 │花蓮縣花蓮│福安段 │住商用、│一層 52.80│356.53│陽台 │9.99 │平方公尺│ 全部 │宏鼎聯業有限公司│
│ │-000 │市成功街35│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114.95│ │ │ │ │ │(全部) │
│ │ │號 │0地號 │土造、3 │三層114.95│ │ │ │ │ │ │
│ │ │ │ │層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 │ │ │6.13 │ │ │ │ │ │ │
│ │ │ │ │ │騎樓67.7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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