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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2號
原 告 徐泰昇
被 告 鄒艷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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