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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43號
原 告 陳鏡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達(MISTA KOMSANA,原為印尼國人,已取
得中華民國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境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據內政部移民署機場入出境資料記載,被告於公元2012年7月25日出境後即無入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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