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涂美秀
涂美珠
涂祖強
尤瑞珍
陳志威
陳芳儀
涂亞嵐
涂靜如
涂健文
涂哲軒
涂佳銘
被 告 涂美玉
莊景惠
共同訴訟 吳秋樵律師
代理人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伍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貳仟元,應補正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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