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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釋證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故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故法律遂賦予法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董事會會務需要,乃修正章程增設執行長乙職,經民國105年6月2日第8屆第14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章程如附件條文對照表所示,且經教育部以105年6月21日臺教高(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在案。
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捐助章程現行條文、修訂條文、教育部105年6月21日臺教高(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105年6月2日第8屆第14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單等件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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