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5,法,9,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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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私立遠雄海洋動物園
法定代理人 吳方榮
代 理 人 蔣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遠雄海洋動物園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私立遠雄海洋動物園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定有明文。

是為保存其財產,法院得變更其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私立遠雄海洋動物園,因自然繁殖增加瓶鼻海豚一隻,應增列於捐助章程中,依聲請人105年度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正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保育類野生動物資料登記卡、董事會議記錄、新舊章程及其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附件:修正對照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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