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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楊文德
聲 請 人 楊文來
聲 請 人 夏初文
聲 請 人 夏南英
聲 請 人 楊秀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楊寶珠(於民國70年5月4日死亡)之繼承人,鈞院前據相對人即債權人蕭玉盡之聲請,以56年度執字第200號假扣押裁定准許債權人提供擔保後對楊寶珠之財產為假扣押,惟債權人迄今仍未就假扣押所擔保之請求對債務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如逾期仍未起訴,則請撤銷前揭假扣押裁定與強制執行程序,提出繼承系統表、楊寶珠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本院56年度執字第200號執行卷宗影本等為證。
惟查:經本院調閱56年度執字第200號卷宗及56年度全字第12號假扣押裁定原本核閱,並函花蓮縣瑞穗鄉戶政事務所查蕭玉盡、簡玉盡之戶籍資料(卷56至64頁)後發現:
(一)本院56年度執字第20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係依本院56年度全字第12號假扣押裁定而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而56年度全字第12號假扣押裁定原本記載債權人應為「簡玉盡」,然裁定正本誤載債權人為「蕭玉盡」;
參酌本院函查戶籍資料,該假扣押裁定所載債權人址花蓮縣○○鄉○○村00號設籍者為「簡玉盡」,且前開執行卷宗內亦附有簡玉盡聲請更正裁定之書狀,送達證書載收受送達人為「夫黃石旺」,與本院所查得簡玉盡配偶為黃石旺之戶籍資料記載相符。
是應堪認系爭假扣押裁定之債權人為「簡玉盡」。
(有關該裁定正本與原本有誤載情形,本院將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
(二)系爭假扣押裁定之債權人簡玉盡已於102年7月5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可參(卷50頁),故聲請人請求簡玉盡限期起訴,因簡玉盡已無當事人能力,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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