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5,聲,42,201608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56年度全字第12號
債 權 人 黃春梅(即簡玉盡之繼承人)
黃昭章(即簡玉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文德(即楊寶珠之繼承人)
楊文來(即楊寶珠之繼承人)
夏初文(即楊寶珠之繼承人)
夏南英(即楊寶珠之繼承人)
楊秀琴(即楊寶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56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債權人蕭玉盡」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簡玉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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