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5,訴,67,2016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林玉祝
被上訴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陳依屏
張靜瑛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